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 治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机动车维修业;
(六)开锁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效能。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人社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八条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