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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3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九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凌晨二时至八时营业的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还应当提交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三章 治安义务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排查治安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防范培训;

  (四)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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