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
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