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城管、文物、交通、水行政、人防、公安、文化旅游、秦岭保护、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对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
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
(五)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