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第十二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文物、交通、水行政、人防、公安、文化旅游、秦岭保护、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有关城乡建设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文件材料;
(四)城乡建设重要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
第十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下列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区县工程,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区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将接收的电子档案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第十六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形成的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相关部门形成的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