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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1天前 | 3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还应当报送声像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档案,取得现状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测量,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承诺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通知城建档案馆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二十四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工程承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五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交通信号、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地下专业管线图上,并将修改后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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