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创新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的效果评估;
(四)制定出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五)创新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条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
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改革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