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支持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镇、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延伸。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和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是公共汽车客运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征求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建设相衔接,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客运方式的便捷换乘。
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等因素,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经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予以划拨。
第十二条 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