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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2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的范围内。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合理幅度,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百分比或者倍数。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账册、凭证等有关定价资料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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