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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2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发包方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承接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揽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将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城乡规划;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古迹的,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立即停工,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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