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四章 平等协商
第五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 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