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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1天前 | 3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

  (四)工资调整机制;

  (五)需要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均可以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平等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收到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提出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提出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意见。

  职工一方提出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签署书面意见;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由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产生的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平等协商职责期间,除法定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通过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除法定情形之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和企业工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建立或者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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