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招标发包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