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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2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三)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淫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体育活动项目;

  (二)要求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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