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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70天前 | 1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整理与供应
  第四章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征用的土地和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等城六区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在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土地储备机构受本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储备土地供应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已征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土地;

  (八)改变原批准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被收回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非法转让。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将已征用的土地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八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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