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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86天前 | 1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一)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地块的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调查情况,确定地块红线范围和土地用途;

  (三)拟定地块收购储备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照经批准的地块收购储备方案,委托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地块的收购储备工作;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将收购地块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合理补偿。

  第十条 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存量。

第三章 储备土地整理与供应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的要求,对储备的地块进行综合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

  第十二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土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外,应当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规划;

  (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储备土地供应方案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所获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章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及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已经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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