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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85天前 | 1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占用已纳入储备范围土地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阻挠、妨碍土地储备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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