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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85天前 | 1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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