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
23.银行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其享有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
答:银行就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提出异议,主张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当审查该异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备质押合意,即:被执行人与银行签订明确的担保协议;二是账户特定化,即:争议账户名称与担保协议约定的账号名称一致,并且该账户仅为担保所用,未作其他结算;三是担保协议约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止付、扣收,且该特定情形已实际发生。在符合上述条件时,银行基于对账户资金享有的质权可以排除一般债权人对该账户的强制执行。
24.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或予以抵销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程序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25.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应如何救济?
答: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裁定本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却错误适用了第二百二十七条,并交代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26.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