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后,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案外人持首封法院解封裁定向在后查封法院请求解除查封的,在后查封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因不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类型、权利优先性存在不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能对抗各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同,各案申请执行人可能选择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因此,案外人向在后查封法院请求解除查封的,在后查封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首封法院解封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或解除查封,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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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
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何区别?
参考意见:“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物。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3.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第三人应如何救济?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向第三人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告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权、异议期限的,第三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在期限上,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法院经审查执行标的确属到期债权的,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