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第三人对诉讼阶段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不服的,应向作出冻结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针对冻结裁定申请复议,并不表明其认可到期债权的真实存在,也不会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故执行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人提出有效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部分。
9.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10.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第三人已经依照执行规定第4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裁定撤销或变更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
11.到期债权冻结顺位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于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并没有对应的登记机关,无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故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
12.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依照执行规定第51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依法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对“裁定责令追回”和“裁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3.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
参考意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都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针对财产类别规定不同的执行顺位。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故,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应当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到期债权执行之前无需先行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