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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认定与审查-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948天前 | 1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需要主体适格。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体问题是区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首要环节,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把握案件的定性,进而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如果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比较容易查证,熟人之间资金往来一般有迹可循,联系相应的借款时间及资金流动容易进行认定。但现实生活中还容易发生借款人向出借人以外的第三人借款,再由该第三人向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来进行基础认定,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朋友、亲戚关系,若存在上述关系,基于信任出借人有将借款经第三人之手转借给借款人的可能性,再结合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到达借款人的时间、转账凭证等因素,可以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其债权人的地位。但上述认定需要警惕明为出借人、实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形,对于一年内同一出借人在同一基层法院内民事诉讼10件以上、借条格式统一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进行关联性审查,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三)需要出具借款凭证。常见的是“借条”,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民事上的证据既要合乎法律范畴内的要件,又要合乎日常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及常理。
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时,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当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方式、证据提供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注意程度往往存在着差异,对于借贷金额不大的,在资金交付及借款凭证的出具上随意性较强,在这类案件的审查上,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在审查借条等债权凭证后,若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借贷关系,则可以认定借款事实。日常生活中对于较大金额的借贷,出借人一般不会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较为常见,对于这种借贷通常应当结合出借人银行资金往来、出借人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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