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报案】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辞职的许可】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同意,提请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报酬】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个人破产案件管理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第四十六条 【豁免财产范围】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第四十七条 【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债务人应在申请破产时或者收到破产受理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
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十八条 【确定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确认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其余财产。但是,本条例第九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不当财产处分的撤销】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