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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3天前 | 17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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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二)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仍然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但为债务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三)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管理人法律责任】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管理人任职资格。

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律适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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