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5天前 | 18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能免除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三)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四)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五)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六)学生教育贷款;

(七)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八)债务人所欠税款;

(九)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能免责的情形】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一)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二)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五)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七)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八)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九)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十)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免责考察监督】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管理人负责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破产人的收入、开支、财产等变动情况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