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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8天前 | 18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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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表决通过。

和解协议涉及担保债权调整的,应当设担保债权组,由受调整的担保债权人表决。受调整的担保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和解债权额占和解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和解协议的担保债权调整部分内容表决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未经过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为限制解除】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和解协议的,应当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送达债务人、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并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规定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宣破前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保权人随时行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处置破产财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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