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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5天前 | 18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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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

破产财产因变现费用高于财产价值等原因,不宜进行处置和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放弃处置并归还债务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个体工商户破产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条 【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人民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行分配方案】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分配额提存】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存与分配之一】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存与分配之二】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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