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
除核查债权表外,管理人可以将可供分配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进行财产变价以及分配,无需再次表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管理人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办理有关事项:
(一)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三十日内完成并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及表决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
(三)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审理终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程序转换】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三个月内期限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是,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债务人法律责任】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调查,拒不陈述、回答,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五)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账簿资料的;
(六)故意不执行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八)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配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