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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1天前 | 17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破产制定全文-律师咨询免费


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个人或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人选;

(二)管理、监督、保障管理人履职行为;

(三)调查处理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公开制度;

(五)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六)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监督】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六)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由债务人参加的活动;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监督、协助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九)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二)在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后,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三)本条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管理人调查权】管理人可以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依法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调查。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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