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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50天前 | 50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本会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本会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九条【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基于该合同及补充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都属于仲裁事项的范围。
除非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后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撤销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的,以本会的决定为准。
(二)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审查决定,仲裁庭的决定视为本会决定。
本会认为应由仲裁庭审理决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视为其对异议的放弃。
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异议可以单独作出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第三章 申请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事项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二)仲裁协议或其他约定仲裁的文件。
(三)证据、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或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补充的,本会不予受理。本会收到申请人补充的有关文件或材料之后,审查受理的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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