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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50天前 | 5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仲裁员披露有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事实或情况后,当事人双方同意其继续担任本案仲裁员的,可以继续担任案件的仲裁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更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
(一)符合回避事由的;
(二)不符合回避事由,但仲裁员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并经本会主任同意的;
(三)因出差、出国、患有重疾等原因,以及本会认为不适宜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的;
仲裁员是否更换,由本会主任决定。
本会主任决定更换仲裁员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第二十七条【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 证据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由仲裁庭认定。
第二十八条【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抗辩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九条【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上述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没有申请延期或者在延期届满以后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接收,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标明页码、写明证据名称、拟证明的对象、证明的目的、提交日期并盖章签名。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条【证据交换】 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其成员、案件秘书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换证据。
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确认的,仲裁庭可以不再组织质证。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庭收集。是否收集,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或进行必要的调查。
仲裁庭收集的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要求的限期内提供。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补充证据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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