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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948天前 | 6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庭后提交的证据,不再开庭审理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三十三条【鉴定】 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向本会及当事人告知资质情况。当事人对其资质有异议的,应当在鉴定开始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异议。
仲裁庭有权根据举证责任的大小决定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通知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报告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并由仲裁庭组织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仲裁庭审活动。
第三十四条【勘验】 当事人申请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且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其成员、案件秘书组织勘验。仲裁庭组织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员记入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组织质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勘验人应当参加仲裁庭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证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出庭的,仲裁庭及当事人可以对证人发问,证人应如实客观回答。
第六章 调解与和解
第三十六条【调解的提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庭申请调解。
第三十七条【调解方式】 调解可以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其成员、案件秘书(下称调解人)主持。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人员协助调解,或者作为调解人主持调解。
调解可以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由调解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调解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对调解人提出的方案可以接受、不接受或者提出修正意见。
调解的具体过程可以不做笔录,但具有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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