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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77天前 | 6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第三十八条【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在具有调解协议内容的笔录上签字的,该笔录的内容视为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视为当事人对仲裁请求的范围或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变更、承认,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调解书的效力】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有调解内容的笔录上签字盖章视为调解协议生效。
调解人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该部分争议事项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就该部分争议事项先行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调解不成的处理】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支持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仲裁庭亦不得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本会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和解】 本会受理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本会依据双方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予以确认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查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会受理后,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视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
第七章 审理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审理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开庭。
仲裁庭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合并审理】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原请求的案件由同一仲裁庭合并审理。
相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相同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是否合并,由仲裁庭决定。但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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