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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77天前 | 6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第四十五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时间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开庭时间应当征得仲裁庭同意。
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提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本会及其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的本会及其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点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本会主任同意,也可在其他地点审理。当事人对开庭地点另有约定,并经本会主任准许的从其约定,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开庭通知】 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庭应在首次开庭五日前(当事人中有一方在陕西省境外的,应在开庭七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代理人的,视为通知当事人。
首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身份的核对】 开庭审理前,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案件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参与人的身份有异议的,被异议方应当出示被异议人员身份适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按照陈述、答辩、举证、质证顺序进行,仲裁庭可以视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在庭审调查期间,仲裁庭可以随时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相互发问。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第五十条【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质疑与辩驳。
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表示不需要进行质证的,视为当事人承认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收的,应当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要求延期进行质证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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