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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77天前 | 6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第五十七条【裁决的作出】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由仲裁员独立作出。
第五十八条【先行裁决】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就已查明事实部分的请求作出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九条【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受理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约定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调解协议或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加盖本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条【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包括本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进行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一条【裁决书的补正】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补正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补正。本会、仲裁庭发现裁决有上述补正情形的,应当随时作出补正。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调解书的补正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仲裁庭认为应当重新仲裁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认为不应当重新仲裁的,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理由,由本会函告人民法院。
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审理的,本会不再收取仲裁费。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凡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元或者本会认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适用,由本会决定。
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申请的受理】 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以本会认为适合的方式在三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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