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预约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77天前 | 6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相关通知后二十日内,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七十三条【开庭通知】 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庭应在首次开庭三十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四条【审理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七十六条【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七条【送达方式】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下称文件)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挂号邮寄、专递、电报、传真、委托、留置、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七十八条【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办公地址、营业场所,或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十九条【文件接收和接收人】 文件凡经采用本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方式送达至本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地址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文件送达给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他收件人的视为送达给当事人。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其成年家属为文件接收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部门或个人均为文件接收人。
第八十条【送达日期】 当面送达的,以当事人或文件接收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将文件留置于本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送达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应当由不少于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挂号邮寄、专递、电报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邮寄、专递、电报经营机构的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传真、电传送达的,以向受送达人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受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八十一条【语言和文字】 本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文字。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为中文以外的文字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活动中需要翻译人员的,可由本会提供,也可由当事人提供。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