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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行政公开-行政诉讼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4天前 | 2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行政公开-行政诉讼

第八条 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二章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下同)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由各市(区)政府审批。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前,各市(区)政府也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报批材料。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各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保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有困难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监管工作,在用地批复下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用地批复备案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在线报备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控引领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开展村庄分类与布局工作,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分类,为村庄规划分类编制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结合村庄分类,统筹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以及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要充分运用既有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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