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万元。
五、工作关系的解除或终止
1、协议工作期间,劳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有权立即要求解除其派遣工作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费用。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本人,由乙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手续,且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补充相应人员: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2)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的;
(3)劳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劳务人员因生理原因造成甲方认为无法继续在甲方工作者。
(5)劳务人员考入全日制院校的;
(6)劳务人员被涉嫌违法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务人员工作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工作关系,且应将该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自行另作安排,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1)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的;
(2)经甲方与员工协商一致而解除派遣工作关系的。
(3)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退回员工的。
3.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月为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试合作期,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协议中的要求,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六、附则
1.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2.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除已有条款外,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
3.工作期间,乙方与派遣员工如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应由乙方、派遣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或派遣员工可按规定提请仲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协议期间,因乙方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致使甲方也因此遭受损害、损失的,乙方须全额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损害,并视损失及损害的严重程度,甲方保留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5.协议期间,若甲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退回派遣员工,而乙方未按照协议条款约定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的,乙方除应按照条款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需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