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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章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3天前 | 2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流公司章程-西安律师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式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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