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百_同意。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