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