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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章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3天前 | 2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流公司章程-西安律师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担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2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1% 2%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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