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担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1% 至 2%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