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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鉴定人的回避

当事人对鉴定人提出回避请求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回避理由,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审查回避请求是否成立,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司法鉴定中,对当事人就鉴定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决定及时通知当事人,避免因对回避事由审查不当而导致程序违法。

5.5鉴定材料的确定

司法鉴定事项确定后,应当组织当事人固定鉴定材料,并就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当事人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鉴定材料以供质证的,应当向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经法律释明后,无正当理由仍拒绝提供的,一般应当由其承担无法做出鉴定意见、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经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因鉴定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补充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补充鉴定材料,根据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其接触或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以下统称为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具体保密方法和措施详见本指南第8部分。

5.6现场勘验

鉴定中需要现场勘验的,法院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到现场共同勘验,并完整详细地记录勘验过程。在现场勘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勘验,防止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勘验。勘验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陪同参与。

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对其接触或知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尽可能限缩勘验的内容,防止将与案件无关的秘密信息纳入勘验范围,产生泄密隐患。具体保密方法和措施详见本指南第8部分。

5.7司法鉴定中的听证

鉴定书做出前,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听证,由当事人就鉴定事项向鉴定人员进行说明和陈述,并回答鉴定人员提出的问题。

鉴定中,合议庭应当注意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的沟通,由其向鉴定人转达合议庭就鉴定事项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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