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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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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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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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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5)鉴定书的审查
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鉴定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书。具体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①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②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③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④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⑤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⑥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⑦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6)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仍不退还的,由法院依法执行。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鉴定意见的撤销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六部分 刑民交叉的处理
6.1对在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与事实的审查
原告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应提供相反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对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中形成的证据,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认定,并协调解决民事、刑事程序冲突问题。
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和搜集的,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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