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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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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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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接触或知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违反保密义务者,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8.2不公开审理
法院应当通过询问、书面告知等方式对保护秘密信息作出双向风险提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或经记录在案口头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8.3质证方式的运用
8.3.1分阶段披露证据
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原告明确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质证,原告未明确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纳入质证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涉及其秘密信息的证据,应当视原告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逐步披露给原告质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被告应当将其生产技术等相关证据披露给原告质证。
8.3.2第三方专家筛选或审查
双方协商选择或经双方同意由法院选聘的专家审查、筛选相关证据的,由该第三方专家审查筛选确定最小范围涉及秘密信息的证据交予对方质证。
对较为敏感或价值较大的涉及秘密信息的证据,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交予对方质证,直接交由第三方专家审查,但专家审查意见需交由当事人质证。
第三方专家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等方式在法院技术专家库中确定。
8.3.3限制复制或摘抄
对于涉及秘密信息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质证、勘验、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可以查阅,不得复制、摘抄、拍照、录像等。
8.4保密要求
8.4.1签署保密承诺书
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现场勘验、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允许参加诉讼的人员签署书面承诺(见附件:保密承诺书),保证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可能接触到的秘密信息。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承诺人、承诺事项、法律依据、违反保密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8.4.2签发保密令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各项诉讼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内容。经审查,确有必要采取保密令措施的,法院可以作出民事裁定(见附件:保密令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保密义务,禁止从事上述行为。裁定内容应当包括受保密令约束的对象,相关秘密信息内容,作出保密令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禁止其从事的具体行为,违反保密令的法律后果等。
8.5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文书正本不记载涉密内容,仅以编号或者名称取代,涉密内容通过文书附件记载,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正本,不予送达记载涉密内容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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