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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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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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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6.2生效刑事裁判与民事案件赔偿额的确定
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民事案件赔偿额的,应予支持。
鉴于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原告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额大于在先刑事裁判认定数额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自诉、公诉案件中,探索引导自诉人或者被害人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第七部分 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7.1证据保全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证据保全主要集中于两类证据:一类是被告的侵权获利,如企业财务账册等。对此,可以要求原告至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调取被告经营状况及利润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到上述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法院调查令,或者根据原告申请以及案件审理需要,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二是被告的侵权证据,如被告与客户的往来合同、被告的技术资料等。对此,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其权利受到侵害且被告能够接触或者获取涉案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再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或者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由被告提交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证据。
在实施保全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的秘密信息被不当泄露,应当尽量避免申请方接触被保全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委托或者聘请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家参与保全,及时甄别并排除超范围查封的内容。
7.2行为保全
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前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称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八部分 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保护
8.1总体原则
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现场勘验、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秘密信息的证据、材料,经其书面申请或者经记录在案口头申请采取保密措施的,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所称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秘密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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