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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5.8鉴定书的审查与质证

(1)鉴定人应当按期提交鉴定书。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仍不退还的,由法院依法执行。

(2)鉴定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委托法院的名称;

②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③鉴定材料;

④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⑤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⑥鉴定意见;

⑦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鉴定书的预审查

正式鉴定书做出前,应当要求鉴定人向法院提供鉴定书初稿,由合议庭对鉴定意见内容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要求、是否真正解决技术难题、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容易产生歧义等方面进行预审查,并在不影响鉴定人独立鉴定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

(4)鉴定书的质证

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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