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款所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应得的报酬,其范围不限于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本款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行为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之一的都不构成本罪。本条所称“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不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以至于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
(2)导致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实施犯罪行为,如偷盗、伤人等;
(3)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
(1)虽然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
(2)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