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充。
该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刑法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至本条,并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完善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将原决定第十二条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本条第二款,明确该类人员适用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3.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中央要求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平等保护的具体措施要有利于真正体现中央提出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平等保护”等同为“一模一样惩治”,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等。“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仅指单位所有的,还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