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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常见五大罪名立法详解-西安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91天前 | 4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经营常见五大罪名立法详解-西安律师

 

对于情节认定的具体标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

 

对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立法背景

 

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执法中,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分。为解决这一执法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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